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(国务院令第626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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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 626 号
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总 理 温家宝
2012年10月22日
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
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,加强监督管理,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(以下统称
第 626 号
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总 理 温家宝
2012年10月22日
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
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,加强监督管理,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(以下统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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