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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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3月,原告吴讯与被告吴宜新、吴亚平、张建华及陆一伟、徐佳春六人协商约定共同设立A公司;2012年3月7 日、8月10日、8月18日,原告分三次共计出资人民币17万元;2012年8月10日,六位出资人签字确认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;2012年8月23日,由吴宜新召集其余五名股东召开首次股东会议,该次会议确认了各股东的投资额,制定了公司章程,明确了各股东的职责分工等,同时约定,以吴宜新、吴亚平、张建华三名股东名义进行公司登记;2012年10月10日,三协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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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条: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